暂估价约定计算方法及施工方对策发布时间:2020.01.06 作者:中和刚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一、暂估价的定义
暂估价最先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的专业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根据《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含暂估价。现在仍在使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文件中也相应有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 二、暂估价适用条件及调整依据 目前大部分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及签订施工合同阶段,投标报价中有部分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是以暂估价形式进入报价的。而作为暂估价的选定对象一般是: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不能明确材料规格和质量;同等质量、规格及型号但市场价格悬殊,档次不一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主要分为: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设备暂估价。是否采用暂估价,权利掌握在发包人手里。作为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只能按照发包人给定价格计入清单。 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关于暂估价如下: <一>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术语里对暂估价作出明确定义,也明确暂估价在各个阶段的编制要求。 (一)编制招标清单时,第4.4.3条规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加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范估算,列出明细表。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第5.2.5条规定,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三)投标标价时,第6.2.5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四)施工阶段时,第9.10条规定了暂估价调整方法。 1、第9.10.1条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第9.10.2条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第9.10.3条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第9.10.4条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五)结算阶段时,第11.2.4条中第4小条规定,暂估价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第9.10规定计算。材料暂估价按照施工阶段签认的价格调整材料设备单价计入结算,工程量按实计算。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情况下都是走的招投标程序,按照最终确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文件通用条款10.7条规定暂估价中一些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第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2、第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3、第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三、投标人不按暂估价报价却中标了,结算时该怎么认定暂估价的价格? 案例:A服务中心与B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初字第16994号。 背景 A服务中心下设的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A中心)为建设A中心真武庙二条1#、2#住宅楼工程,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将PB管列为暂估价材料,暂估价格为25元/米,B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参加投标并中标,其中PB管投标报价为19元/米。2006年2月6日双方签订《A中心真武庙二条住宅建设项目1#2#住宅楼合同文件》,并对该合同进行了备案。合同约定实行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金额266,053,612元;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7天,开工日期2006年2月6日,竣工日期2007年10月15日,质量标准为合格。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约定为: (1) 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4)合同专用条件;(5)合同通用条件;(6)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7)合同图纸;(8)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提起诉讼 2006年2月16日,B公司进场施工,2008年5月12日工程验收合格。双方因无法就工程结算款达成一致,2010年9月16日B公司将A中心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款95,398,682.7元;支付利息4,056,266.99元,并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A中心针对B公司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反诉金额合计20,009,969.64元。本案例仅就A中心是否应向B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95,398,682.7元中的暂估价材料PB管工程款451,273.87元问题进行分析。 A中心认为: 其在招标时将PB管列为暂估价材料,在招标时给出的暂估价为25元/米,按照工程惯例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人确定的暂估价,投标人无权进行变更,B公司在投标时调低PB管价格的行为属于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擅自更改其无权变更的暂估价材料报价,该做法违背招投标的程序;B公司认为,B公司投标时报价为19元/米,PB管应按照投标价格进行暂估价调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A中心在招标时给出的暂估价为25元/米,按照工程惯例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人确定的暂估价,投标人无权进行变更。而B公司在包投标时填写的报价为19元/米,其报价未响应招标文件,如按B公司投标报价调整价差,则违反招投标程序。故对B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案例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虽然一审判决对前述暂估价材料设备价款确认作出认定,但有人认为尚有值得商榷之处,该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前述对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约定,招标文件并非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且工程量清单的解释顺序排列在投标书之后,也就是说,当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投标书不一致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以投标文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更为妥当。因此,也有人倾向认为以投标时报价19元/米结算PB管的价格更为合理合法。 本人认为,暂估价的材料在结算时如果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内容,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单价不一定就是19元/米。法院的观点是以合同角度,站在公平公正原则上,谁的错误谁承担后果,施工单位的错误由自己承担。这也是判定民事纠纷最主要的原则。所以结算的时候按照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相应条款调整暂估材料、设备、专业工程价格。 四、施工单位各个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1、投标阶段施工单位在做投标报价时,建设方如果给的工程量清单有暂估价的情况,分两种情况:第一,材料、设备暂估价,应该按照甲方提供其他项目清单表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填入投标报价中;第二,专业工程暂估价,应该按照甲方提供其他项目清单表中的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暂估金额填入投标报价中,否则按照废标处理。 2、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暂估价材料价格的认价和招标,往往这个是施工单位赚取材料差价的机会。本来材料价格的部分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通过甲定乙供的暂估价认价,风险转化给甲方,需要对比信息价与市场价格差异,把材料认价或招标工作在这个阶段做好。 材料认价基本有这五种情况:第一,暂估价;第二,原来清单没有,后期增加的信息价无适用价格材料;第三,工艺复杂没有合适信息价的;第四,信息价与市场价严重偏离的材料,第五,使用品牌材料,参数、规格、质量、特性有变化的材料。需要我们提高材料认价意识,捕捉利润。 3、结算阶段施工单位在报结算资料时候,调整已经认价的暂估价材料价格,不能错漏这部分。如果前期没有做好认价工作,后期再想认价,都非常被动,可能这部分发生亏损。结算工程中还经常遇见需要认价的材料甲方在施工阶段只认样不认价格,这时候就需要我们和甲方友好沟通,争取认价。
梅盟盟201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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